平煤集团公司统一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2001年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以“四加强五统一一追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整章建制工作,规范企业的各项经营运作,实现管理上台阶、效益上水平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计划的编制、审查与下达

第一条 年度安全、生产、经营计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包括安全(百万吨死亡率、重伤率)、生产(原煤产量、洗精煤产量、发电量)、质量(商品煤灰分、发热量、精煤灰分、产率)、开拓进尺、成本、利润共六项指标。指导性计划主要是对各项管理工作提出的目标要求,分为“一通三防”管理目标,煤炭资源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劳动工资管理指标等。
    要求各单位及集团公司机关有关处室在每年三季度内完成下年度以上建议计划的编制工作,报计划处汇总,由计划处提交到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在年度工作会议上以集团公司文件下达;各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目标的分解,按规定编制季度、月度安全、生产、经营计划,报计划处备案。
第二条 产品销售计划
    各单位在计划年度内各销售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以及销售收入、销售费用、销售利润和销售方式,均应纳入该计划的编制中,主要依据生产经营计划、市场预测、订货合同、运输能力和长期计划或规划目标进行编制。 
    要求各单位在年末或年初煤炭销售订货交易会后编制完毕,报经营管理部和运销公司汇总,经分管运销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召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经营管理部以处室文件下达。根据集团公司统一销售管理办法,各单位根据计划与运销公司签订相关的委托销售合同。
第三条 物资供应计划
    由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维修计划和专项资金计划对物资的需要进行编制,包含了各单位在计划年度或季度、月度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工具的数量、储备量、供应量(申请量和采购量)、供应来源和供应期限等。
    要求由各单位以季度、月度为期限进行编制,上报经营管理部、物资供应总公司和生产处汇总,按物资统一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大宗物资实行招标采购制度,由经营管理部统一安排,尽可能减少物资、电力消耗和资金占用量,从源头控制生产成本。
第四条 劳动工资计划
    包括劳动生产率计划、职工人数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和工资计划等,由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大修理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生产地质测量计划和更改资金计划等编制,报劳资处汇总审查,以处室文件下达执行。
第五条 成本计划
    以生产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等为主要依据编制,原则上各单位均要编制年度、月度成本计划,分别报财务处备案。年度成本计划的编制要以集团公司下达的资产回报额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实行倒算成本,确定单位成本数额,各单位的成本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成本计划,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成果。
第六条 财务计划
    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计划,流动资金、利润计划,专项基金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规定了各单位在计划年度内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费、流动资金定额和流动资金周转速度、利润总额、利润率、各项专用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各单位与内部结算中心和各银行的往来关系等,它是以上述各种计划为主要依据编制的。要求各单位均要按年度、季度、月度编制,上报财务处、计划处汇总备案。
第七条 运输计划
    由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年度和月度各产品所需的运输计划,报总调度室和铁运处备案。
第八条 三产和多经计划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三产企业和多经产品生产经营分别编制年度、月度的三产多经计划,报多经综合处汇总审核,年度计划经审定后由多经综合处以处室文件下达,月度计划报多经综合处备案。
第九条 大修理计划
    包括矿井建筑物、机械动力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传导设备、工业厂房、公用和民用建筑、住宅等内容。各单位每年度要分明细列项,确定大修内容和资金额度,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定后下达计划执行。
第十条 维简资金计划及固定资产折旧资金计划
    维简资金包括开拓延深、技改及产品结构调整、安全技措、塌陷迁庄、生产补勘、公用工程、环保及精神文明等。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在每年一季度初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安全计划编制第一批维简和折旧资金计划(按75%控制),报计划处汇总初审,交分管处室和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把关,最后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由计划处以集团公司文件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计划
    年度计划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生产计划、机械化施工计划、劳动生产率计划、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科研和技术改造措施计划、固定资产大修计划、工程财务成本计划、附属企业生产计划,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编制,报基建处汇总初审,并报分管基本建设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牵头组织基建处、计划处、财务处等处室审核,由计划处以集团公司文件下达年度计划,月度计划报基建处、计划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科研计划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计划的要求,编制年度相关科研项目及资金计划,内容包括科研攻关、实施步骤、资金需求量、目的或预期目标等,每年年初上报技术中心汇总,由计划处牵头组织技术中心、财务处、总办室及技术委员会成员初审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以集团公司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技措成本计划
    由各生产矿(处、公司)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矿井瓦斯等级(低沼、高沼、突出矿分别按吨煤1.5元、1.7元、2.0元取费),每年四季度末编制,报安监局技措处汇总,由安监局局长和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计划处、安监局、通风管理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会审,由安监局以处室文件下达执行。
第十四条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由各生产矿(处、公司)按本年度井下生产地区的变化和《煤矿安全规程》第8条要求,由各矿(处、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五大灾害的预防和处理计划进行编制(包括相应图纸),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集团公司总办室汇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监局、通风管理中心、基建处、生产处、地测处、救护大队等部门会审后,由总办室下发批文,结合各单位灾防处理计划一并执行,并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安监局、救护大队备案。
第十五条 环保计划
    由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国家环保法规、市环保部门及集团公司环保中心的年度安排要求,由各单位环保负责人组织编制,上报计划处汇总,报请分管环保中心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审查把关,由计划处在集团公司专项资金计划中一并下达。
第十六条 职工福利计划
    由各单位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编制,于每年一季度上报计划处汇总,交分管后勤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卫生福利处把关审查后,由计划处统一下达执行。
第十七条 设备租赁计划
    各生产矿(处、公司)年度所需租赁的各类设备的需求计划,由各单位分管生产的行政副职负责组织于每年四季度末编制,报设备租赁公司汇总。由分管生产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有关处室或单位审查,由设备租赁公司列入设备租赁计划报计划处,并以集团公司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 人才培训计划
    由教委、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和劳资处、安监局负责,按上级部门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的执行、控制与考核

第十九条 计划的执行
(一)要增强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责任者身上,千方百计完成计划目标,确保集团公司及与各单位生产经营目标的完成。
(二)要严肃纪律。严禁计划外工程项目和预算外施工,严禁计划外购置物资,增加生产经营成本;严禁计划外降低产品的销售价格,降低经营成果。
(三)要严禁随意变更计划,集团公司计划的变更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基层各单位计划的变更也必须经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并报计划处和有关处室核准。末经集体研究,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计划。
(四)要均衡生产,防止出现时紧时松或前松后紧现象。
(五)要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加强日常的调度和管理,全面推行企业的内部经济责任制与全面经济核算相结合。尤其是物资供应、生产、销售等部门必须加强与财务部门、计划部门的结合,掌握经济运行动态。
第二十条 计划的控制
(一) 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上把好计划的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包括生产进度、生产消耗、产品质量、成本、库存、资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控制,计划部门及各单位财务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及时掌握供应、生产、销售计划执行动态,捕捉准确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及管理部门,防止计划外项目的发生。
(二) 生产经营计划的落实要尽可能均衡发展,以便于财务部门对资金的合理调配,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影响整个集团公司经营的稳定。
第二十一条 计划的考核 
(一)集团公司出台的各类年度供、产、销、生产经营计划及基建项目投资计划,要满足集团公司规划发展目标,季、月度计划要保年度计划的完成,末经批准的计划外项目不得纳入季度和月度计划,否则视同违纪,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集团公司下达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年度计划指标,作为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的依据;按年度计划分解的月度计划作为各单位考核分管战线领导或承包负责人(生产、施工、经营)的依据。对累计三个月完不成月度或累计二年完不成年度计划的负责人要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三)集团公司归口管理处室,对年度内归口管理所制定下达的计划目标实行对应的考核,要分别出台相应考核办法。

第三章 计划的归口统计

第二十二条 归口统计的合并范围
(一) 原来由计划处负责统计上报的集团公司核心国有经济部分,天安公司上市后,报表分列其中。
(二) 原来由多经处负责统计上报的集体经济及其它经济成份部分。
(三) 原来各自分别上报的焦化公司、朝川矿和制革厂。
(四) 以上三个部分归口合并为集团公司一个整体,每月按规定要求统一上报计划处,由计划处汇总整理统一对外上报,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布经济运行信息。
第二十三条 报表内容和要求
    按照市统计局的要求,必须以现行的国家工业统计报表的表式和内容为法定标准,所有上报单位必须执行统一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报表制度。
(一)综合报表(详见附件1)。1、原集团公司核心国有经济部分工业统计,仍按原上报渠道由所属单位直接上报计划处,由计划处负责对该部分进行汇总;2、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和其它经济成份的工业统计报表,由多经综合处负责,按照平顶山市统计局关于全面统计的有关要求,收集汇总后上报计划处;3、焦化公司、制革厂和朝川矿分别负责本单位工业统计报表的编制,并按要求上报计划处。
(二)劳动情况报表(详见附件2)。由多经综合处、焦化公司、朝川矿和制革厂,分别按目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统计上报劳资处。劳资处汇总加工后,报送计划处,并就一些相关指标与计划处取得一致,然后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
(三)材料购进与消耗年报。由多经综合处、焦化公司、朝川矿和制革厂按报表的内容和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时间另定)直接上报物资供应总公司,由物资供应总公司汇总上报计划处,并就一些相关指标和计划处取得一致,然后直接对政府有关部门上报。
物资供应公司原来负责填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调查月报表V202表,是抽样调查报表,统计范围不变,每月18号之前直接上报计划处。
(四)煤炭销售报表。朝川矿应按运销公司下发的报表和填报要求,直接上报运销公司,运销公司汇总后每月8号之前统一上报计划处。
运销公司原来负责填报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月报表V201表,是抽样调查报表,统计范围不变,每月18号之前直接上报计划处。
第二十四条 煤炭生产专业报表
    煤炭生产专业报表是反映煤炭生产情况的统计报表,原煤产量情况、精煤产量平衡表、回采工作面利用情况、掘进进尺和掘进工作面利用情况等报表,由生产矿、选煤厂统计上报计划处,由计划处统计汇总;商品煤质量月报、用电情况月报分别由质监中心和生产处汇总后于月后6日前上报计划处;工作面采区回采率月报、按煤层厚度分的采区回采率季报、矿井期末三个煤量年报由地测处分别于月后、季后和年后15日前上报计划处。计划处统一汇总后上报河南省煤炭厅。
第二十五条 综合报表中财务指标
    综合报表中,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B202表中有25项财务指标,财务状况年报B103-1表中有55项财务指标,这些指标涉及到财务的所有报表。鉴于集团公司还没有进行财务报表的完全合并,综合报表中的财务指标,暂由计划处根据需要将国有经济财务报表、集体财务报表和焦化公司、朝川矿、制革厂财务报表,进行简单加工。要求焦化厂、朝川矿和制革厂必须于每月10日前,将完整的财务报表报送计划处。
第二十六条 原国家经贸委系统统计报表,仍按平煤办〔1998〕39号文件执行
    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报表目录上的内容认真填报。对各项指标的计算要符合统计制度的要求,对报表上要求填报的数据不得空项。对发生虚报、瞒报、迟报等统计违法行为者,除提交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处罚外,要在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要求统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前上报,节假日不顺延,实行签到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从2001年3月份起,建立月度统计分析制度
    统计分析材料和统计报表一并上报,要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发挥计划部门的综合统计功能,广泛收集各类统计资料,归类整理,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分析。
第二十八条 对各类统计报表,要求各单位按计划处规定时间上报
    对屡次不报或迟报的单位,计划处将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适当罚款。一次不报单位罚款500元,迟报一次单位罚款200元,多次不报单位,将移交市统计局法规科处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计划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集中用好有限的存量资本,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及经营活动的持续稳定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专项资金从提取、立项,到计划安排、预算审批、监督执行、变更调整、工程竣工及设备定购验收、付款、决算等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包括维简资金、自有资金(集团公司留利或基层自有资金)、资产占用费返还、上级补助资金、贷款资金、成本工程资金,以及有特定来源的其他资金。
(一)维简资金由固定资产折旧费、井巷工程费及按吨煤提取的维简费三部分组成,是维持企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正常持续生产的专用资金。它的计划安排主要适用于矿井的开拓延深、安全技措、设备购置、塌陷补偿、生产补勘、环保节能、零星土建、安装工程、医疗教育、公用工程、归还贷款等项目。
(二)自有资金为集团公司留利分成或集团公司按有关政策分配给基层单位的留利分成资金及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项目的投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确定的发展项目,以及对外长期投资。
(三)资产占用费返还,是基层单位占用集团公司资产所提折旧费的返还部分,它的使用范围同维简资金。
(四)上级补助资金,是上级部门根据集团公司申请,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该项资金是经上级审定的专项资金,必须根据审定范围和指定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完不成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五)贷款资金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向银行举贷的专项资金,要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该资金只可在贷款专项范围内使用,不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超范围或换项目使用。
(六)成本工程资金,是根据集团公司的生产需要,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在成本费用中设定的专项资金。如塌陷迁庄补偿、瓦斯抽放补贴等,必须按规定在特定范围内使用。
(七)其它特定来源资金。经有关部门批准有特定来源的资金,必须按专项指定范围严格控制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规模控制与计划管理原则
(一)生产矿、五大公司从原煤成本中提取的每吨6元维简费和每吨2.5元井巷费,除朝川矿、三环公司、香山公司、天力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自提自用外,其余全部由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统筹计划安排。
(二)生产矿、五大公司提取折旧资金根据具体情况“大部分集中,少部分下放”。其中高庄矿、大庄矿、七星公司全额上交,积累用于矿井接替;正常生产矿井85%上交,15%自用;朝川矿自提自用。
(三)地面厂(处、院、分公司)及施工单位所提折旧90%上交,10%留用。其中总医院自提自用;设备租赁公司全部留用“以折定投”,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的设备更新,统一租赁管理。
(四)已改制子公司(香山、三环、天力及劳动服务公司)占用集团公司的资产,其折旧费全额上交,新增资产所提折旧费用自用。建材公司、爆破器材公司、机电装备公司、易盟公司、土建公司、房地产公司、郑州办事处、焦化公司、制革厂折旧资金自提自用,但必须报经集团公司计划部门审核批准,纳入统一计划管理。
(五)经费单位所提折旧全部上交,由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六)专项资金统一计划管理的原则是:先提后用,量入为出;集中管理,确保重点;统一计划,分级把关;以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七)集中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矿井的开拓延深水平工程、技术改造及产品结构调整、安全技措补助、生产补勘、塌陷补偿、矿区公用工程、环保节能、大型非租赁设备更新、矿区建筑物的重建及改建等。
(八)下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矿、五大公司、洗煤厂储装运系统更新改造,煤质技措,基层单位汽车运输设备及办公机具更新,零星土建等。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基本程序
    计划处是专项资金计划的主管业务部门,上对集团公司总经理及其办公会负责,下对基层计划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归口领导。集团公司和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两级计划部门,在业务上对专项资金计划从立项到决算的全过程负责。
(一)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申请与立项。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实际,结合本文所规定的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本单位拟由某项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并报送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计划处。计划处可根据领导批示,参与对项目的进一步论证,并将项目资料纳入集团公司项目库管理,定期筛选成熟项目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凡是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的项目,一律视为不成熟项目,不予安排资金计划。
(二)建议计划的调研与提出。首先根据资金来源,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总体安排规模;其次是根据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各战线领导排定的专业工作计划,在“综合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基础上,筛选汇总基层各单位符合有关规定的专项资金建议计划;最后在总规模指导下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建议计划方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及其办公会讨论审定。
(三)计划的变更与调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调整时,须由业主单位专题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计划处凭设计变更手续及会议研究意见,以业务联系单形式下发各有关业务部门作为调整项目计划的临时手续。每年三季度末统一下达当年调整计划,作为年终决算的依据。
(四)项目审计与经济责任追究。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计划管理从立项到决算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特别是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终结后必须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题审计,对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到预算审批、资金拨付、竣工决算的整个过程做出审计结论。对由于决策失误、管理失察、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按集团公司经济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预算的申报与审批
各单位接到集团公司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之后,应先着手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的报批和施工队伍的招标选聘。
(一)施工图审批:凡由集团公司维简资金投入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井巷水平工程或地面公用工程,其施工图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和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审批。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集团公司总办室或业务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下放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由业主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
(二)工程造价:凡是由集团公司维简资金投入的项目,一律不采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定额。业主单位只能以工程直接费为造价标的,对施工队伍发包。其单位工程造价由工资、材料、设备及运输、上交劳动保险费等四部分组成。
(三)预算审批:项目开工之前,业主单位必须将施工图预算附上经批准的施工图纸,报有关部门审批。集团公司集中资金投入的项目,其预算由计划处审批;各单位下放资金或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由本单位计划科审批,报计划处复核备案。否则,不准签定工程承包合同,不准开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不予受理项目一切后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及设备购置的监督与验收
(一)工程的监督与验收
1、实行开竣工报告制度。5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计划工程的开工、竣工,须由建设单位在提前一周内专题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及计划部门批准,同时向市统计局办理开工批复,项目完成后办理竣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竣工投入使用的,一律按计划外工程论处。
2、工程管理。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工程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是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的造价、质量、工期负责。现场管理人员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计划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各类问题并帮助协调解决。
3、施工队伍的选聘。选聘施工队伍必须坚持投招标制度,按照投招标法定程序在集团公司内部或外部公开竞争择优选用。凡是在质量、工期、造价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内部施工队伍。
4、工程质量监督。专项资金计划工程,必须经矿区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时,应首先追究质量监督部门的责任。
5、工程验收。为确保工程资金按进度到位,每月末由业主单位牵头,集团公司计划、财务、质量监督及有关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参加,对工程的质量、进度等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经有关各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向计划部门报送进度和决算的依据。未经验收的工程进度,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二)设备购置的监督与验收
1、机电设备的选型。机电设备选型,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本着新型、专一、便于维修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耗能、老旧杂等淘汰机电设备严禁选订,各级计划管理人员要参与选型并搞好监督。
2、机电设备的订货。要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集团公司内部能够生产且质量过关的设备不得外购;必须外购的设备,凡单台(套)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厂家。
3、机电设备的验收。集团公司集中订货的设备,由生产处(机电)牵头,组织物资供应部门、设备租赁公司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单项委托订货或其他零星定购的设备,由各单位机电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业务部门验收。重大机电设备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联合验收。验收结果分别由物资供应部门、租赁或使用单位填写验收报告,经验收单位和验收人(两人以上)签章认可方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进度或开具出库手续。严禁填制虚假验收单据,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报表与决算
(一)报表制度。凡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的各类工程或设备定购,必须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每月末应有专业统计人员依据验收结果(机电设备凭验收单),据实填写月进度统计报表,经有关业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会审并签章认证后,按时报送计划处纳入集团公司综合统计报表。要求统计进度必须和财务进度保持一致。
(二)资金拨付。每月由计划处对各类计划项目的进度报表进行统计合并,并编制专项资金计划进度统计月报表送财务处,财务处据此结合有关规定给予拨付资金。
(三) 年终决算。专项资金计划的年终决算工作由计划处牵头,于每年12月中下旬进行。集团公司纪检、审计、质监、财务及各业务职能部门参加,在计划部门的统一协调下,采取合署办公的方式,凭工程的形象进度、验收手续、批准预算、设备验收出库单、竣工报告以及各项审批手续,对所有专项资金计划项目逐一审查,确定报决。

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加强项目的技术储备,确保集团公司发展后劲,适应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调整,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省市计委、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建设项目管理作以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立集团公司项目库
(一)建立项目库的意义。主要是为集团公司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创造基础,确保形成储备和建设的合理梯次结构,实现项目建设布局合理、规划统一、决策科学、申报规范的目标,逐步调整集团公司的经济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项目库的目的。主要是为申报国家、省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储备项目资料;为各投融资机构和投资主体提供备选项目;补充、调整、完善集团公司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为省、市项目库和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及项目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三)为保证集团公司整体规划发展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统一性,要求凡集团公司各单位拟开发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要首先进入项目库。服从集团公司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四)凡欲立项入库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分别提出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简介报送集团公司项目库管理部门。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有关政策、产品方案、拟建规模、技术水平、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协作关系、产品流向及市场需求,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及其测算依据、社会效益及环境评价等。项目简介是对项目建议书的进一步提炼和高度概括,要求提纲挈领,抓住要点,文字短小精悍,便于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五)计划处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项目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库的管理
(一)集团公司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和项目进展情况,随时对项目资料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项目资料有足够的储备,且规范完整,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集团公司计划部门应按照有关原则首先对入库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定期(每年不少于二次)将优选项目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根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权限,凡由吨煤提取的维简费、折旧费投资的项目,可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并安排实施;需由其他融资渠道或企业留利解决资金的发展项目,可根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研究意见,首先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规划发展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然后再正式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三)依照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意见,由集团公司计划部门将拟建项目列入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密切配合项目单位,完善各项报批手续,共同推进项目建设。
(四)凡按本办法规定应纳入项目库而未入库的项目,不论建设资金来源如何均视为非法项目,集团公司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集团公司业务部门不接洽有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项目的审批与申报
    项目建设意见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之后,即进入项目实施阶段。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按照如下程序对项目文件进行审批,并按照业务范围协助项目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一)项目单位接到集团公司关于批准项目建设的通知之后,应首先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分别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投资额小于300万元,且不需要申请集团公司资金支持的项目,只报送项目建议书。
投资额不小于300万元且小于500万元,不需要申请集团公司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要求申请集团公司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同时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额不小于500万元,需要请求集团公司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分别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原则上应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
(二)凡使用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集团公司计划部门牵头,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处室进行审查,批复意见以集团公司文件下达;项目初步设计由总办室或多经综合处牵头,主管领导主持,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处室进行审查,批复意见以集团公司文件下达。
(三)凡需要申请外部资金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后,由集团公司计划部门和有关业务处室协助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逐级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报批。同时,由财务处、计划处、内部结算中心及主管业务部门,协助项目单位与有关银行或投融资机构衔接,以取得金融部门对项目的融资承诺。
第三十九条 项目的实施
(一)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负责制,由项目法人(业主)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金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二)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投招标制度,工程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集团公司所属施工企业。
(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工程监理(开延工程除外),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建设项目实行监督、管理,以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的控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四)集团公司拥有对项目的监督、协调权。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工程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概算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工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工程组织管理情况;固定资产形成和投资效益情况;土地、国有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等。
(五)集团公司负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组织年终决算工作。
(六)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对矿区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负责对矿区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和认证。
(七)建设项目投产前,项目法人(业主)必须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集团公司将根据权限申请上级有关部门或自行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建设项目正式通过验收之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第四十条 根据项目的性质,由集团公司计划部门、财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项目所能够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其它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平煤〔2000〕58号文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